謹按所謂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者,即承租人因疾病或其他自己一身上之事由,致不能 為租賃物之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是也。此種情形,承租人不得免支付租金之義務, 蓋以不能為使用收益之事由,既由承租人自己之所致,自不應使出租人受不當之損失 也。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