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 提高罰鍰金額理由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同。 二 為加重法人董事之責任,爰規定董事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,未於十五日內報告法 院者,亦得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,以貫徹立法目的。
謹按清算人之職責,與董事之職責同。故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,或有妨礙法院檢 查情事時,亦應科以罰鍰,俾為特別之注意,而得清算之正確。故設本條,以為不遵 命令妨礙檢查之制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