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14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立法理由
友善列印
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民法 第 423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查民律草案第六百三十八條理由謂出租人負有依約定方法,將租賃物交付於承租人使 用收益之義務,並於租賃關係存續中,負有保持租賃物使用收益狀態之義務。此本條 所由設也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