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,致贈與人於死,或故意妨害其贈與之撤銷者,此時贈 與人既經死亡,已不能行使撤銷權,或雖未死亡,而因受贈人妨害其贈與之撤銷,致 事實上不能行使撤銷權,自應使贈與人之繼承人行使之,以期貫澈撤銷贈與之意思。 但其撤銷權,不應永久存在,故設消滅時效,俾得從速確定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