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條文「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」一語,易使人產生究為贈與之成立要件抑生效要件之 疑義,為免爭議,爰仿各種之債各節首揭條文之體例,作文字上之修正。 【參考資料:行政院、司法院立法說明】 現行條文「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」一語,易使人產生究為贈與之成立要件抑生效要件 之疑義,為免爭議,爰仿各種之債各節首揭條文例如第三百四十五條、第五百二十八 條等之體例,作文字上之修正。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、司法院案條文通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