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5.09.26 23:13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406 條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
原條文「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」一語,易使人產生究為贈與之成立要件抑生效要件之
疑義,為免爭議,爰仿各種之債各節首揭條文之體例,作文字上之修正。

【參考資料:行政院、司法院立法說明】
現行條文「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」一語,易使人產生究為贈與之成立要件抑生效要件
之疑義,為免爭議,爰仿各種之債各節首揭條文例如第三百四十五條、第五百二十八
條等之體例,作文字上之修正。
審查會條文說明
照行政院、司法院案條文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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