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7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392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經管拍賣之人,不得自為應買人,亦不得使他人應買,法律特加限制,蓋以防拍
賣發生不公平之弊也。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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