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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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民法 第 392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經管拍賣之人,不得自為應買人,亦不得使他人應買,法律特加限制,蓋以防拍 賣發生不公平之弊也。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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