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分期付價之買賣,當事人如約定於解除契約時,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之價金者 ,其應扣留之數額,不可不加以限制,即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,及標的物受有 損害時之賠償額是。本條明為規定,蓋以防無益之爭議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