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民律草案第六百十八條理由謂試驗買賣者,關於買賣之標的物,以買受人承認為條 件之買賣也,買賣關係成立後,特附以必須買受人就於買賣標的物表示承認之條件, 始生買賣契約之效力,故試驗買賣契約,為停止條件附之契約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