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出賣人之義務,在擔保無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,對於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。若 有,則出賣人應負除去之義務,所謂追奪擔保是也。故買受人基於買賣關係取得標的 物後,設遇有第三人對於買受人主張標的物上之任何權利時,應由出賣人負其責任, 以保護買受人之利益。但第四百二十五條之情形,則為例外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