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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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民法 第 336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抵銷者,雙方節省清償手續之方法也,故雖清償地不同之債務,亦得為抵銷。但 他方因抵銷所生之損害,應使為抵銷之人賠償之,方為公允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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