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7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332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凡給付物之不適於提存,或有毀損滅失之虞,或提存需費過鉅者,如有市價,應
許清償人按照市價出賣,而提存其價金,以省拍賣之手續,而期實際上之便利。此本
條所由設也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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