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提存物者,債務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,為債權人而提存之給付物也,則債權人對 於此提存物,當然有受取之權利,然不得因此遽使債務人喪失其對於債權人所有之對 待給付請求權。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,債務人仍有阻止其受取 提存物之權利,所以保護債務人之利益也。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