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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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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民法 第 326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四十五條理由謂債務人提出給付,而債權人拒絕受領,或不能確知 孰為債權人,致債務人無從給付者,應使債務人得為債權人提存其標的物,而免其債 務,方足以保護債務人之利益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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