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清償債務,乃債務人解除義務之行為,則因清償債務所生之費用,若法律別無規 定,或契約別無訂定時,自應歸債務人負擔。然因債權人之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,致 增加清償費用者,其所增加之額,即應由債權人負擔,始為公允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