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5.10.17 09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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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民法 第 315 條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
條文中之「不」字應予刪除,「能」字修正為「得」字,其理由同第三百十四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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