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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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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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民法 第 301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查民律草案第四百二十二條理由謂第三人與債務人,訂立承擔債務之契約,若使其契 約即生效力,恐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,故以經債權人同意為限,始使其發生承擔之效 力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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