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承擔者,第三人擔負債務人債務之謂也。債務之承擔,因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 約而生效力,其債務人是否承諾及知悉,均非所問。第三人既與債權人訂立承擔契約 ,則債務人之債務,即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第三人,從而第三人為新債務人,舊債務 人即可免其責任。因債務承擔,係為債務人之利益而設也。故設本條之明示其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