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債權之讓與,在當事人間,於契約完成時即生效力,無須通知於債務人。然債務 人究未知有債權讓與之事,為保護債務人之利益起見,故使讓與人或受讓人負通知之 義務。在未通知以前,其讓與行為僅當事人間發生效力,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,但法 律別有規定者,則無須通知也。至債權之讓與,如立有讓與字據者,苟經受讓人將字 據提示於債務人,即與通知生同一之效力,蓋以省無益之程序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