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9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296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查民律草案第四百零六條理由謂債權之讓與人,須使受讓人於已受讓之債權,易於實
行,並易於保全,故使讓與人對於受讓人負交付債權證書,並說明債權所必要之主張
之義務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