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,受有確定判決者,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債權人,應以該判 決有利益於他債權人與否為斷。如有利益於其他債權人者,則其判決之效力,自可及 於其他債權人,若其判決不利益於其他債權人時,則以非基於該債權人個人關係為限 ,始得對於其他債權人發生效力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