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連帶債務,為複數之債務,非唯一之債務。故就連帶債務人一人所生之事項,無 論利益不利益,不得對於他債務人發生效力。然關於特種事項,亦有應認為例外,如 前五條所定之情形,或契約另有訂定,而使對於其他債務人發生效力者,則應從其規 定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