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,如對債權人業已清償,或為得與清償同視之代物清償,及 提存、抵銷、混同而消滅債務者,其他債務人,亦得以此而免除債務之責任。否則債 權人得受兩次清償,與連帶關係之本質相背也。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