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可以分給之債務或債權,乃指無害於本質及其價值而得分割其給付而言。如有多 數債務人或多數債權人時,則多數債務人或多數債權人,應按各平等比例而負擔債務 或享有債權,既合於事理之公平,且適於當事人之意思。至其給付之本不可分,而其 後變為可分者,亦同。然若法律別有規定,或契約另有訂定,不應平均分擔或分受者 ,則應從其所定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