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5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268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,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,若第三人不為給付時,則
本人對於他方,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,以保護他方當事人之利益。此本條所由設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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