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三十二條理由謂雙務契約,有約定當事人之一造先向相對人為給付 者,推此契約之意,乃就相對人所應為之對待給付,而信認相對人故也。若契約成立 後,相對人之財產顯形減少,有不能受對待給付之虞,是相對人不足信認,故於受對 待給付或提出擔保以前,應使其得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,以保護其利益。此本條所由 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