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終止契約者,謂不使契約繼續進行也,其性質與契約之解除相同。故當事人依法 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,亦得準用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,即終止契約,應向他方當事人 以意思表示為之。當事人一方有數人者,其意思表示,應由全體或向全體為之,已為 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,不得撤銷,及契約之終止,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是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