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者,例如物品買賣,因契約成立而相互交付之物品或 金錢之一部,自應因契約之解除,而相互負返還之義務是也。此種因契約解除而生之 相互義務,應與因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相同,故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 條之規定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