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五十條理由謂依契約而保留解除權,有附期限者,有不附期限者。 後者情形,須設除斥期間,使相對人有使解除權消滅之權利,始足以保護相對人之利 益。蓋解除權為不依時效而消滅之權利,無此規定,別無消滅之法,於相對人甚不便 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