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條之廢止住所與第二十條之設定住所,立法意旨相同,現第二十條既予修正,爰在 本條首句增列「依一定事實,足認......」等字樣,俾能前後一致。
查民律草案第四十三條理由謂住所既許各人自由設定,應許各人自由廢止為宜。惟其 廢止之要件,須以法律規定之,雖有廢止住所之意思,而不實行離去,或雖離去其住 所,而無廢止住所之意思,如尚有歸還之意思者,均不得為住所之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