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六十八條理由謂使債務人任遲延之責者,其不為給付,是否須因債 務人之故意或過失,關於此點,各國立法例不一。本法為保護債務人利益起見,凡不 為給付,若係本於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者,債務人不任遲延之責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