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1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222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當事人雖得就通常過失之行為,預以特約免除行為人之責任,然對於故意或重大
過失所生之責任,則無可免除之理由。若許其預以特約免除行為人將來因故意或重大
過失所生之責任,則未免過信行為人,而使相對人蒙非常之損害,其特約應歸無效。
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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