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債務人之行為,有故意或過失者,應就其行為而負責任,此屬當然之理。過失 之行為,應負責任之標準若何,不可不明文規定之。本條定過失之責任,應依事件之 特性,而定責任之輕重,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,即應從輕酌定,俾得稍寬其 責任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