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誠實信用原則,已於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增訂規定,本條刪除。
查民律草案第二條理由謂誠實及信用,為社會生活之基礎,兼為助成交易發達之根本 。背於道德上、法律上誠實及信用之舉動,原不可為,故濫用權利者,法律不保護之 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