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八十六條理由謂賠償損害者,不外填補債權人所失法律上之利益而 已,其範圍以填補債權人所受之損害及已失之利益為限。惟所謂已失之利益,範圍頗 難確定,故以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、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,可得預期之利益為 準,以防無益之爭議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