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29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214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賠償之方法,原則上應為回復原狀。債權人對於負回復原狀之債務人,如經催告
其於一定期限內,履行回復原狀之義務,債務人逾期而不為回復時,債權人得請求債
務人改以金錢賠償其損害,並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,要求自損害發生時起之利息。
此本條所由設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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