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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3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204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三十一條理由謂約定之利率,應否全委諸當事人之自由契約,抑以
法律定一最高限度,逾最高限度之部分,審判上即不許其請求,抑民事則採利率限制
主義,商事則採利率無限制主義,關於此事,各國皆不一致,本法則在民法上採利息
無限主義。夫遇經濟上有急迫情事,約明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為事所常有,法
律為保護債務人起見,不問其債務有無期限,經過一年後,使債務人有隨時清償原本
之權利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但須於一個月以前預告債權人,以隨時清償原本
,於債權人誠有利害關係,故須使債務人負預告之責也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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