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五十三條理由謂承攬人獨立承承辦一事,如加害於第三人,其定作 人不能負損害賠償之責,因承攬人獨立為其行為,而定作人非使用主比故也。但定作 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,仍不能免賠償之義務,蓋此時承攬人有似定作人之使用人 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