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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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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民法 第 181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三十六條理由謂不當得利之受領人,其應返還之利益,須明示之, 以息無益之爭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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