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條新增。 二、優等懸賞廣告與通常懸賞廣告性質上固有不同,惟對應徵人之保障應無二致,始 為允當。爰增訂本條準用規定。 【參考資料:行政院、司法院立法說明】 一、本條新增。 二、優等懸賞廣告與通常懸賞廣告性質上固有不同,惟對應徵人之保障應無二致,始 為允當。爰增訂本條準用規定(德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一條第四項參考)。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、司法院案條文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