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7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153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契約者,由二人以上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雙方之行為也。即須當事人之一方,將
欲為契約內容之旨,提示於他方,得他方之承諾,而後契約始能成立也。其僅由一方
表示要約之意思,而他方不表示承諾之意思者,當然不受契約之拘束。其一方所表示
之意思,與他方所表示之意思,彼此不一致者,亦當然不受契約之拘束,若當事人之
表示意思彼此一致,而其表示之方法,則無論其為明示為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,此第
一項所由設也。當事人於締結契約之事項中,是否合意,須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,故
凡契約中必要之點,當事人既經合意,而其他非必要之點,雖未表示意思,其契約亦
推定為成立。若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,法院應依其事項之性質,斟酌斷定之。蓋必要
事項既經合意,不能因非必要事項之不合意,而妨礙契約之成立,此第二項所由設也
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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