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時效以與公益有關,故其所定期限,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之,並不 許預先訂立拋棄因時效而可受利益之契約。故凡以法律行為約定。將來時效完成時自 願拋棄其因時效完成之利益者,其約定為無效,蓋為保全公益計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