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7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144 條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
謹按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得為拒絕給付,此屬當然之事。至加於權利人之限制,則僅
使喪失其請求權耳,而其權利之自身,固依然存在也。故消滅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固
得拒絕請求,但債務人如已為給付之履行,或以契約承認其債務,或提供債務之擔保
者,則此際之債務人,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,請求返還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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