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5.10 17:03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立法理由
友善列印
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民法 第 143 條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
謹按夫對於妻之權利,或妻對於夫之權利,在婚姻關係存續中,固應維持家室之和平 ,即在婚姻關係消滅後,亦應停止時效之進行。故在一年內,時效不完成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