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九十六條理由謂時效之期間終止前,六個月內,無行為能力人或限 制行為能力人,尚無法定代理人者,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,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 ,六個月內,停止時效之進行,以保護其利益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