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九十五條理由謂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,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,其 時效應從繼承人之確定,或管理人之選定,或破產管理人之選任時起,六個月內,時 效不完成。蓋此時缺為中斷行為人或缺受中斷行為人故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