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9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立法理由
友善列印
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民法 第 139 條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
謹按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實, (如因兵燹疫癘交通斷絕) 致不能中斷其時效之債 權人利益,亦須保護,故遇有此種情形,應自天災事變消滅後,經過一個月,其時效 方得完成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