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八十六條理由謂因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當事人之一造,對於第三人 為訴訟之告知,若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,告知人不提起履行或確認之訴者,是不欲完 全行使其權利,亦不使因訴訟告知而生時效中斷之效力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