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2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125 條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
謹按通常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,其期間之長短,各國立法例亦不一致。本法定期限
為十五年,自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, (第一二八條) 經過十五年而不行使者,則其
請求權消滅。但請求權之消滅期限,法律定有較短期間者,如後列第一二六條、第一
二七條之規定是,則依其所定期間為準,蓋以請求權永久存在,足以礙社會經濟之發
展。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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