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6 05:29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1222 條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
遺囑,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。第五節所定係指於尚未發生效力之遺囑,預先阻止
其生效之「撤回」而言,與一般所謂「撤銷」,係使業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,溯及
的失其效力者有所不同。爰將「撤銷」修正為「撤回」 (參考德國民法第二千二百五
十五條第一項) 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