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囑,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。第五節所定係指於尚未發生效力之遺囑,預先阻止 其生效之「撤回」而言,與一般所謂「撤銷」,係使業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,溯及 的失其效力者有所不同。爰將「撤銷」修正為「撤回」 (參考德國民法第二千二百五 十八條第一項) 。